{"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4-05-30-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n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