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6-10-21-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n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裁決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6-10-21-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