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6-10-21-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6-10-21-修正:46","立法理由":"一、為因應交通部視察鐵路之需要，修正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之規定。\n　　二、鑒於附屬事業之經營對於本業影響甚鉅，及為加強交通部對於鐵路經營狀況之監督，爰增訂「財務」及「附屬事業之經營情形」為交通部之視察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