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16-10-21-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n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n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n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n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法條編號":"02014:02014:2016-10-21-修正:86","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加以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01-05-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