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0-05-05-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之四","內容":"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0","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之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再因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n　　二、故除原有鐵路專業、作業安全技能、鐵路法令知識傳授外，相關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亦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亦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國家經費投注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以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