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0-05-05-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一條之一","內容":"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n　　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n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前二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目前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雖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之規定辦理，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之劃設，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此部分應以法律位階規範，復鑑於鐵路運輸速度之大幅提昇，高速鐵路時速已可達三百公里，鐵路安全需求相對提高，而鐵路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已無法因應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業之需，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之規範與管制，俾確保鐵路設施與營運之安全。\n　　三、基於適用上之一體性，已公告之禁建、限建範圍辦理變更或廢止，仍應依原劃定之程序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　　四、本條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