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0-05-05-修正","順序":90,"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一","內容":"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0","立法理由":"配合第四十四條之一增列國營鐵路機構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檢定及發照之規定，對於國營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亦應予以處罰，爰將本條規範對象修正為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