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0-05-05-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二","內容":"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1","立法理由":"配合第四十四條之一國營鐵路機構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檢定及發照之規定，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者，亦應予以處罰。並增列第二項有關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時，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執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