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0-05-05-修正","順序":96,"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0-05-05-修正:96","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外，其餘均維持原法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6-10-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