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2-05-27-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n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2-05-27-修正:20","立法理由":"一、依據實務上設置管線、溝渠之情況，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並為確保鐵路之安全，不論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埋設管線、溝渠等情形，設置單位均須事先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以維護鐵路安全。\n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