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2-05-27-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n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n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n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n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n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n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2-05-27-修正:25","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言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用字。\n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n　　三、由於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係經營本業以外之事業，亦應併入督導管理範圍，故對於附屬事業之相關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等之事項，應由交通部訂定規則，俾資遵守；爰將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