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2-05-27-修正","順序":79,"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n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n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2-05-27-修正:79","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高速鐵路行車安全需求，新增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五，規定高速鐵路兩側禁建、限建事宜，至其他鐵路仍依本條規定辦理，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疑義，第一項爰明定適用範圍排除高速鐵路。\n　　二、考量發生鐵路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影響行車安全及供電線路之緊急情況時，如亦須先行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始得砍伐或修剪，恐緩不濟急，爰參考電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意旨，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鐵路機構於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