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2-05-27-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2-05-27-修正:89","立法理由":"「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6-10-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