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2-05-27-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2-05-27-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六十八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n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n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n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2-05-27-修正:9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考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就旅客及民眾影響行車安全重大之違規行為，應加重處罰，爰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對妨害鐵路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第四款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第五款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