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3-05-30-修正:3"],"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3-05-30-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n　　二、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n　　三、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n　　四、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n　　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n　　六、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n　　七、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n　　八、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n　　九、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與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設施。\n　　十、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n　　十一、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3-05-30-修正: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序言酌作文字修正。\n　　二、鑒於鐵路之特性係以軌道引導，至其動力為電力、燃煤、柴油或其他，並非重點，爰修正第一款「鐵路」之定義。\n　　三、「鐵路機構」為負鐵路興建營運責任之主體，且本法中有多處使用「鐵路機構」一詞，爰參酌鐵路行車規則規定，於第二款詮釋鐵路機構之意義；其中公營機構包括國營及地方營鐵路機構。\n　　四、本法相關子法於九十五年修正時，為因應屬民營鐵路性質之高速鐵路營運所需，已增訂有關民營鐵路之特別規範，爰於第三款增訂「高速鐵路」之定義。\n　　五、大眾捷運法對於捷運系統已有規範，為免混淆，刪除原條文第六款「捷運系統鐵路」之定義，並配合修正本法相關條文。\n　　六、其他各款配合鐵路系統分類及款次增加，調整款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