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3-05-30-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3-05-30-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內容":"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3-05-30-修正:5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確保國營鐵路營運安全，其駕駛人員之執照、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公益聯運、事故通報及交通部視察等事項，因涉及運輸安全，應與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相同，爰增訂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