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5-12-23-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5-12-23-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主管機關為經營國營鐵路，得設國營鐵路機構；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5-12-23-修正:24","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業已明確定義「鐵路機構」係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故公營之鐵路機構係以鐵路營運為業務，原條文使用「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之用語，未臻明確，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業將「交通部」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爰修正為「主管機關為經營國營鐵路」，俾符實際。\n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國營鐵路機構」係本法之現行用語，爰將原「得設總管理機構」修正為「得設國營鐵路機構」，俾期一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22-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