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5-12-23-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5-12-23-修正","順序":85,"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n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n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5-12-23-修正:85","立法理由":"倘若是因為行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鐵路行車事故。鐵路局光求償都難以獲得，更不應給付相關撫卹、醫療或喪葬費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16-10-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