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n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