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n　　公路主管機關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使用地。該使用地之私有土地，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