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道路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n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