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國民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n　　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費用。\n　　前二項收費標準及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