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國道修建工程，除邊疆、國防或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公路，由交通部辦理外，其餘工程，得由路線經過之省（市）政府辦理。\n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