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路修建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擔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n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法條編號":"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