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撤銷其營運路線許可證。","法條編號":"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