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n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法條編號":"02016: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