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97-12-30-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97-12-30-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n　　一、限令定期改善。\n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n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法條編號":"02016:02016:1997-12-30-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