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97-12-30-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97-12-30-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公路工程受益費：\n　　一、貸款支應者。\n　　二、接受贈款附有收費條件者。\n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n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n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97-12-30-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