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97-12-30-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97-12-30-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捷運系統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n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n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訂，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n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省政府核定公告，轉報交通部備案。\n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交通部、省（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會商擬訂，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n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適用前二項制定之程序。","法條編號":"02016:02016:1997-12-30-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