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1999-05-11-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99-05-11-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n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n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n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n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n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99-05-11-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