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03-06-03-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n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n　　二、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n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n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法條編號":"02016:02016:2003-06-03-修正:5","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項中「及捷運系統」等字。\n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二款省道制定程序修正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併列於同項第一款，並將第二款刪除；另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並將縣、鄉道制定程序，修正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n　　三、刪除第二項有關省政府會商擬訂市區道路納入公路系統制定程序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