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06-12-19-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06-12-19-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法條編號":"02016:02016:2006-12-19-修正:69","立法理由":"一、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後，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已劃歸為公路系統，其餘非公路部分不宜列在本法中，故將市區道路刪除。\n　　二、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不限於險要或適當地點，必要地點均須設置，爰修正本條文。\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