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06-12-19-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06-12-19-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法條編號":"02016:02016:2006-12-19-修正:91","立法理由":"將原條文之罰鍰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之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現況。\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