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07-12-19-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n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法條編號":"02016:02016:2007-12-19-修正:16","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四條「制定」公路系統之用語，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爰修正第一項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