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07-12-19-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法條編號":"02016:02016:2007-12-19-修正:46","立法理由":"依行政程法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爰將原條文「撤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