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40","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修正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6-12-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