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n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