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84-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