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64","立法理由":"一、明訂計程車客運業管理辦法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n　　二、增訂第二項，明列計程車客運業得以合作社組織型態經營者之管理辦法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