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69","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以建立法源，維護自行車及行人通行安全空間，以符合現代社會的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之潮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7-12-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