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80","立法理由":"一、基於責任保險費率宜回歸市場機制決定，爰修訂第二項，刪除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保險費率之規定。\n　　二、為全面保障大客車乘客權益，能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獲得合理理賠，一勞永逸解決理賠爭議，避免車禍家屬求償無門的事件再次發生，增列第三項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7-12-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