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3-06-18-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一條之一","內容":"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3-06-18-修正:8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