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16-11-11-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16-11-11-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法條編號":"02016:02016:2016-11-11-修正:9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處罰規定，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損壞公路路基、路面、橋梁者，至於損壞其他公路設施則無處罰規定，爰配合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將原條文之罰鍰下限修正為新臺幣二萬元，以收嚇阻之效；至於罰鍰上限，配合修正為罰鍰下限金額之五倍。\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