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2-05-24-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2-05-24-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n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n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n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n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n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2-05-24-修正: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款市道、區道修建經費負擔規定，原第二款及第三款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n　　二、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央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事項酌予補助，其中包含道路、公路修建經費補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