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3-05-30-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n　　一、限期改善。\n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n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n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n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55","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n　　","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