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3-05-30-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99,"條號":"第七十七條之三","內容":"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　　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n　　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9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訂各類客運汽車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而進入機場營運者或違反該辦法其他之規定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