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3-11-21-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n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51","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規定計程車費率調整由計程車同業公會片面制定，計程車駕駛員已經擁有合法產權，應使其有共同參與制定費率的機會。\n　　二、讓工會參與費率制定，有助推動產業民主。\n　　三、於現行條文加入「暨相關之工會」、「共同」等字眼。","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99-05-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