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n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n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n　　三、工程計畫書。\n　　四、工程預算書。\n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n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n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1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n　　三、原條文規定需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核准並發給施工執照方能施工，惟實務上，如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後，即可准其施工，似無再另行核發施工執照之需要，爰配合修正序文，另將籌備期限用語修正為籌設期間。\n　　四、增列第二項，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檢附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以符實際。\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