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22","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加以修正。\n　　二、為避免與法規之「標準」產生混淆，爰將施工標準之「標準」二字，予以刪除。另增列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時，得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勒令停工，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