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n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35","立法理由":"一、酌調本條第一項文字。為使我國公路交通順暢，設計公路景觀或栽種路樹時應考量抗災能力，避免因天災造成景觀毀損進而影響交通安全。\n　　二、新增第二項。過去台灣曾大量種植外來種的路樹，如：黑板樹、小葉欖仁等，然黑板樹屬淺根系，容易造成路面突起，木質脆弱易斷枝，不適合好發颱風的台灣，種植行道樹時應考量「因地制宜」、「適地適木」，以原生種為優先方能強化植栽之韌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